吴正波律师 09:00-21:59
吴正波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354199022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公司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提供担保的效力

作者:吴正波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25次举报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实践中,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准确理解该条规定,要秉持兼顾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受让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一方面,鉴于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故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东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仅导致受让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提供担保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公司与转让股东签订协议,承诺对股权转让款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议程序,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吴正波律师 已认证
  • 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
    • 13541990228
    • 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7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56分 (优于77.0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吴正波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4989 昨日访问量:3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