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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问答|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

作者:程倩倩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2次举报


Q1单位是否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为职工缴存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带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不因以任何非法定理由而免除。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Q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工资总额应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收入之和,无法确定工资的,按照所在地区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确定,缴存比例不同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予以提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发布)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关于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14号)规定:“企业(包括按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10%-12%)幅度内确定。”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为5%—12%,由单位自主选择,同一单位只设一个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

 

 

Q3单位逾期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或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作出责令单位限期补缴的行政决定,逾期不补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Q4追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受时效限制?


追缴住房公积金不受时效限制,职工投诉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最早可要求追溯至1999年4月。

 

法律依据: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关于追溯时效的规定仅适用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处理,且该条例第十一条对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并不包含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也明确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住房公积金并未列入其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追缴并未涉及行政处罚,也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时效规定。



 

Q5劳务派遣关系中,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如何规定的?


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为劳务派遣企业。

 

法律依据: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第五条规定:“(一)单位应当为下列在职职工办理缴存登记。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3、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为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与社保缴纳单位保持一致,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单位签订代缴协议。

 

Q6单位正在进行破产清算,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追缴?


单位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债权可获得清偿,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上,在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债权之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Q7单位已经注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能否追缴?


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则因主体已灭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受理投诉或举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法追缴。

 

法律依据:


《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举报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一)被诉单位已经注销不存在或者长期不经营(两年以上)且无法找寻的;”

 

 

Q8单位经营困难,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单位确有困难,经过内部民主形式讨论通过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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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倩倩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为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认真细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7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