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因此,劳动者被羁押时,向其送达通知类文书时,应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适用该款应注意两点:(1)这里的“监所”特指法定的羁押场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所”包括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等。(2)被监禁的人专指在上述“监所”羁押的已决犯和未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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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因此,劳动者被羁押时,向其送达通知类文书时,应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适用该款应注意两点:(1)这里的“监所”特指法定的羁押场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所”包括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等。(2)被监禁的人专指在上述“监所”羁押的已决犯和未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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