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云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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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安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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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者:郑云飞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351人看过


案例基本情况

原告生于2004年4月28日,原告父母于2004年10月24日协议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现随着原告的成长及社会生活物价的变化,每月600元抚养费 远远不能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增加抚养费至其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暂计1000元。

办理思路及结果:(1000

原告的父母于2004年离婚,现被告已经重新组织家庭,原告的监护人和被告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具有履行能力,只是双方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原告方的生活支出和报名辅导课程等花费确实很大,被告对这一情况也是了解的,如果代理律师能准备充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案例,提供能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那么原告提出的合理要求,被告是应该能够接受的,案件就有希望通过调节结案。代理律师根据原告方提供的信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收集了能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最后案件的发展符合代理律师的预判,双方调解结案,达成了委托方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以案说法:(500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的,如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达成协议,那么应当按协议履行,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的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支出已经远远超出当初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而实际生活中2018年的人均消费性支出也远远超出2004年时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被告也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原告的请求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应该的到法庭的支持,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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