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龙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约定乙方接受甲方派遣至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乙方为派遣公司提供服务时,担任施工队长。
2011年12月开始,甲公司委托重庆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为龙某代缴社会保险。
派遣公司明确规定,对参与外接私单的行为,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的,一经发现将给予施工队长以下处理:1.处以50万元的罚款;2.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3.退回劳务公司;4.其他处罚
2019年11月12日,派遣公司向甲公司发出通知,称派至公司的龙某,诱导已在公司交付订金的家装客户与其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严重违反规定,并损害了公司利益,现将龙某退回原公司,停止合作。
同日,甲公司向龙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其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并对用工单位(公司)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而后,龙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予支持后,龙某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认定龙某的行为亦构成了“飞单”认定,认定结果是基于龙某与妻子的配偶关系,认为龙某应当对妻子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龙某与妻子共同生活,对妻子的行为应有合理认知,但其作为公司的装修队长,在明知公司禁止外接私单的情形下,对其妻子在公司内活动,获取客户信息、截取公司订单的行为,知情而不阻止,有放任之嫌疑,亦属于一种失职行为,所以驳回请求。
对于自己的工作内容和相关保密也是工作的责任,劳动者应该谨言慎行,如果因此产生不良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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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