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用工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自2017年起被告人陈某、蒋某伙同被告人陈某2、陈某以包吃住、结工资等方式,先后诱骗流浪乞讨人员王某2、魏某、彭某、徐某、潘某、王某1进厂务工,主要从事上瓦装车、出厂卸瓦等重体力劳动以及喂狗、喂猪等相关杂活。
每天早上4点左右,陈某会叫工人起床干活,中午休息一到两个小时,下午接着干活到晚上8时左右。为防止工人晚上逃跑,陈某等人将刘某、张某等八名工人集中到厂区一间地下室、一间钢瓦棚里睡觉,从外面把门锁起来,工人于住处内大小便。干活期间,干不好、干得慢的人,被陈某、蒋某、陈某2、陈某辱骂、殴打。工人索要工资时,陈某等人便对其哄骗、威胁。当地人社局对陈某拖欠工人工资进行测算,刘某、张某等8名工人最低劳动报酬合计407810元。
经鉴定,彭某、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王某2、魏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另经医院诊断,几个人均患有不同程度精神发育迟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蒋某、陈某2、陈某以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来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但鉴于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做出如下判决: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被告人陈某2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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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