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3月,小王收到了公司人事发出的一封通知,公司决定下个月开始,公司实行新的薪资制度,员工的岗位工资只发50%,剩余的50%纳入绩效考核工资,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工资发放依据。此外,岗位工资只发70%,剩下的30%要视各个部门的业绩由部门自行发放。
“这意味着,按照公司新出台的这些政策,如果部门业绩考核不达标,只能拿现在工资的70%。”对于公司的这些不合理的薪资规定,不知道下一步应该要怎么办?
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之一,应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可以进行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而此处的变更,以双方协商为条件。
在本次案件中,对于公司变更薪资的做法是否是合理合法的,要看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在劳动合同或岗位考核中已经有这样的约定,或者公司有关绩效考核要求的内容已经过员工本人的同意,那么,公司的做法无可挑剔。
如果没有事先未征同意,擅自增加工作量,就是是一种变相克扣员工的行为,因为这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劳动者都可以拒绝,并像有关部门依法举报。除了可以权要经济补偿外,还可以要求支付加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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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