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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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连续性的劳动关系如何算?

作者:杨谦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7日分类:劳动仲裁浏览:789次举报
2021-05-17

   L先生01年12月进入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工作内容为夏天修路,冬天清雪。从入职开始持续在A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公司每月为L发放工资。

   08年5月,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期限一年,月工资为1500元。后2010年,与A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2年后,公司每年于L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重新商定工资。

   2017年年末,A公司,因L身体问题,与L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L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从2001年3月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与A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并主张A公司给予17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8000元。

公司则称,在2016之前L已经向公司签署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明确放弃赔偿金要求,且该证据已经到人社局备案,因此L要求的劳动赔偿没有依据。且L要求2016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该予以支持。

仲裁委会作裁裁决:

   一、L在2001年3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与A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二、公司每月向L支付经济补偿金4101元。

关于L工作年限的问题是争议的焦点。L与A公司虽然每年签订季节性劳动合同,但是L自2001年至2017年均在A公司工作。其劳动关系是一直延续的,双方的劳动关系每年并没有解除。因此L的工作年限应当自2001年12月1日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其经济补偿金为64285.28元(4017.83元×16)。

   我是武汉劳动律师杨律师,有任何法律问题和我留言或者联系吧。


    杨谦律师,女,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律师,武汉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委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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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20********18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