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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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协议有效吗?

作者:杨谦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2日分类:劳动合同浏览:337次举报
2021-05-12

   小蒋和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试用期月工资8000元;合同期限处被斜线划掉,并未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也未再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蒋在该公司工作至2020年4月1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万余元。公司认为,是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将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填全,小蒋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于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不成立的情况下,则该期限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应为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应在1个月内与小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公司应支付小蒋双倍工资期限应为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4月1日。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00余元。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出于考察人员素质、降低用人成本的目的,往往采用在劳动者入职初期仅签订试用期协议的方法,约定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并不能免除单位的法定义务、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限届满后,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会面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我是武汉劳动律师杨律师,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主页和我联系。


    杨谦律师,女,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律师,武汉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委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420120********18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