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殷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殷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