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疫情对担保权利设立的影响及应对
(一)公司担保因疫情受挫
受疫情影响以及日常经营急需贷款、借贷的企业,在提供担保时,能够提供的可能是其他公司的担保。除《公司法》第16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也对公司担保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要求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审查公司的章程和决议文件等,否则将导致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受疫情影响,许多公司无法按时复工,能够参与决议的相关人员亦无法到岗,公司无法按照章程或者法律的规定现场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并形成有效决议。但是,不能因为无法现场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债权人就放弃了审查公司决议。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公司采取远程办公的形式,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远程办公的公司而言,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电子邮件、通话记录、决议文件、电子数字签名、视听资料等原始载体,作为公司召开会议的证据和达成有效决议的证据。就债权人而言,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签名等,在公司是否达成有效决议方面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未来出现相关的纠纷,人民法院亦应该根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认定公司决议的成立与效力。
(二)让与担保因疫情受阻
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予担保权人,债务清偿后,担保物应返还予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获清偿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担保物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尽管让与担保在我国未有立法所明定,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71条对让与担保给予肯定,而且在交易与司法实践中,商事主体以股权、房屋以及部分动产为标的的让与担保广泛存在。受疫情影响,企业间依照合同约定应当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公示可能受到影响。
在以股权、房屋为标的的让与担保设立中,企业应首先关注是否能够以在线办理的方式移转所有权。如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0年2月1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号)中,鼓励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全程网办,即便没有现场窗口办理,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不少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明确可以通过网上办理。需要办理动产担保登记的,企业也应及时在与动产相匹配的登记系统中进行办理。而无法通过在线办理以及对于需要移转标的物实现交付的让与担保设立,则需要当事人及时协商变更合同。
(三)所有权保留因疫情引发风险负担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全部价款支付以前,出卖人对于标的物仍然保留所有权。受疫情影响,一些特殊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引发风险负担。如在农业养殖业中,部分当事人以活禽为标的物订立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不论是基于防疫的要求还是因为饲料的短缺而导致活禽被扑杀,都引发所有权保留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对此,尽管标的物所有权没有移转,但是标的物已经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出卖人失去对标的物的控制,因此,对于风险负担亦应当采取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中的交付原则,即一旦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此时作为买受人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或者养殖户可能损失较大,应及时与出卖人进行协商应对,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投保相关商业保险的,应及时向保险人发出通知,申请保险理赔。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可联系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