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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居住权制度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抵押担保 |1276人看过

民法典新规--居住权制度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法律制度,本文简要的对居住权做个解读:

首先需要厘清两个概念:居住权和居住权利。居住权属于物权编规定的用益物权的法定种类,具有对世效力;而居住权利并非法定概念,属于学理名词,属于广义上的债权,具有债法意义上的相对性。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居住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排除当事人约定;但居住权利既然属于广义上的债权,就可以有当事人约定创设,相应的权能也可以进行约定。简单来说,因为房屋租赁会产生相应的承租人的居住权利,但是远非物权意义上的居住权。

居住权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居住权是设立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之上,在法律上明确限定在住宅范围内,其他类型的房屋不适用;其次,居住权是用益物权,仅享有占有、使用等权能,无所有权项下的处分、收益权能;同时,居住权的设定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再者,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非其他投资目的。根据民法典371条的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肯定了遗嘱这一方式也可以设立居住权。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其设立须经登记机构登记,登记后才设立。且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可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369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的权能,故不能发生转让和继承。而出租属于物权意义上的处分和收益,法律上原则禁止,可通过当事人约定排除。

根据民法典370条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可以约定附期限,或约定为直至居住权人死亡。

根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在合同和遗嘱之外能否设立居住权,比如离婚、法院判决等。结合物权法的立法本意,物权法定指的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并不排除物权的产生形式,故作者认为离婚协议中也可以设立居住权,而且离婚协议也属于广义上的合同。但是法院能否在判决中设立居住权,作者认为还是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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