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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浅谈二手车买卖中卖方的注意事项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822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甲将一辆二手车出卖给乙,卖车时车辆的交强险已经期满,且甲也将此情况告知了乙,乙也未再投保,且车辆没有过户。2015年3月,丙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走了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丁,且丙没有驾照,交警认定丙负事故主要责任。丁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将甲乙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二、审理经过及结果

1、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应当和侵权人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且乙未妥善管理车辆应当对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部分承担30%的连带责任。

2、乙和丁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丁上诉要求甲也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且一审认定的其承担的责任比例偏高。乙上诉也要求甲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且其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也偏高。甲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合理准确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甲作为事故车辆的原车主,其出卖车辆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3月,甲无证据证明卖车时已经办理了新的行驶证和投保了交强险。二审法院改判甲也在交强险范围内与乙和丙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3、甲已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责任。经再审审理,法院认为甲在出卖车辆时车辆客观上处于脱保状态,且车辆出卖后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直至本案事故发生其仍是名义车主,所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二审判决。

三、律师点评

本案是我亲身代理的一件案子,不过仅仅代理了再审阶段,案情并不复杂,标的额也不算太大,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算是当事方比较多的,而且还涉及到车辆买卖关系。

丙作为肇事者,承担责任是必然的,这个毋庸置疑。乙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者,未投保交强险,也未妥善管理致使丙私自开走发生交通事故,判令乙承担责任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能让大家理解。那么本案中,甲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甲认为:二手车买卖中并未强制要求卖方需要在卖车时附带有效的交强险,而且是因为乙没有购车资格才没有过户,车辆既不由我控制,也不是我在使用,不应当判我承担责任。车辆的使用利益不由我享有,反而我还要对已经卖出的车辆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不符合常理。所以甲觉得自己非常冤枉。

但是,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责任。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应当张贴交强险标志,也就是说甲出卖的车辆根本不具备上路条件;其次,直至事故发生,甲仍是名义车主,甲对这一点是明知的,甲是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但是其未投保,所以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最后,甲出卖的是不具备上路条件的车辆,应当是对事故全部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因我只代理再审阶段,而且我代理的是被申请人,所以此处不予点评。

四、律师建议

现如今,机动车已经非常普及,很多人也会遇到类似本案卖车的情形。作为卖方,不单单只是要考虑出卖的价格,还要注意你出卖的车辆,一是要保证车辆状况是符合买卖双方约定的,还有就是一定要在卖车后及时办理过户,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过户、过户、过户!如果遇到类似本案乙这样的买家,并不是说就不能卖车了,如果卖方还是名义上的车主,那么类似交强险和车辆年检这些必须要做的一定要做好,否则一不小心就会像本案中的甲这样。还有,作为车主,一定要妥善管理自己的车辆,否则也可能像本案中的乙这样。最后衷心的祝愿广大车主朋友平平安安!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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