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属于侵权的范畴,适用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包括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是例外情况且须法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适用的是一般的过错原则,由实际侵权人,即车辆的驾驶人承担责任。
当车辆出借给他人,或者出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针对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民法典》亦作出了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原则上,车主不承担责任,而是由实际使用人担责;如车主亦有过错,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
针对车主的过错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实践中,很多人误认为只要车主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即须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认为是完全错误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确实认定车主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出借车辆,而是因为雇佣、挂靠等行为。故,在交通事故中界定法律关系是确定赔偿主体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