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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381人看过

生活实践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屋出资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大多数父母出资时都不会明确表示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因此当夫妻双方关系紧张,甚至提起离婚诉讼,父母就会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偿还借款,各方对出资款的性质争议较大。本文立足于中国婚姻家庭的基本现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重点讨论借贷与赠与的认定与识别。

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达成借贷的合意,还需要有款项实际交付的行为,款项实际支付之时借款合同才成立。民间借贷中,借款协议、借条等债权凭证是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形式体现,亦是证明民家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但是实践中,由于亲属关系的特殊性,亲属之间借款未签订协议的现象不在少数。

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诺成合同。赠与人通过赠与方式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返还的问题,实践中很少有关于赠与的书面合同或是相关凭据,多是通过口头或行为的方式进行赠与。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父母子女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的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的落脚点都是“意思表示”,在厘定借贷或者赠与这一关系上面,同样如此。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这一情境下,需要考量父母出资之时究竟是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还是父母单方的赠与。在司法裁判中,体现为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文讨论的情境下,如父母主张出资系借款,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实际的情况往往是父母仅提供转账记录,此时须依据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加以认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实践中,很多人对该条的规定进行了错误的解读,认为此时非借款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方承担,这种理解是错误且片面的。被告提出的是抗辩,即使被告的抗辩没有证据证明,也并不必然代表原告的主张就得以成立,原告仍旧需要举证证明属于借款,否则便须承担主张不成立的不利后果;如果被告提出的抗辩具备证据证明而得以成立,那么原告的诉求即可径行予以驳回。

实践中还有另一个误区,认为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定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即现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条针对的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于赠与的前提之下,判别是对单方或者是双方的赠与的问题,核心是界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而非是借贷与赠与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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