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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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作者:刘权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6次举报

【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是本律师在办理一起诈骗罪的办案过程中,审查起诉阶段向深圳市某检察院提交的法律意见书,该案最终深圳市某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处理,嫌疑人成功释放。以下为法律意见书全文。

                     

                        关于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嫌疑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余某某的父亲余某某的委托,指派刘权律师担任嫌疑人余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嫌疑人余某某以及审查侦查卷以及补充侦查卷的材料,根据整个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从现有证据也不能认定嫌疑人余某某构成诈骗罪建议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或者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嫌疑人余某某闲鱼APP账号(顾**,昵称:倾**,以下简称:闲鱼账户)中发现的发布的兼职信息和聊天内容可能不是嫌疑人余某某所为,有可能是其他人所为。

1、在整个询问和辩护人会见过程中,嫌疑人余某某自始至终都否认整个闲鱼账户发布兼职信息和闲鱼聊天记录的事实。

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嫌疑人余某某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开始,嫌疑人余某某承认“倾**,顾**”是其闲鱼账户,但否认该闲鱼账户内发布的兼职信息和聊天内容是其所为,而且在公安机关的证据案卷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编号01、02、03、04)证据第41-78页中,嫌疑人余某某均确认“以上内容我不知道”,而且辩护人在多次会见嫌疑人余某某的过程中,均否认在其闲鱼账户发布兼职信息以及在其账号聊天的行为。

2、从公安补充侦查卷,公安机关作出《情况说明》“嫌疑人余某某手机中并无下载默往APP痕迹”,可知嫌疑人余某某并未实施利用默往APP实施聊天或者其他聊天的行为。

3、嫌疑人余某某并没有与默往账户或者易付通账户的开户人或实际使用者或者最终的收款人联系或者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不符合一般的诈骗财物的犯罪目的,以及一般非法获取利益的逻辑。

二、从现有的侦查证据卷以及补充侦查卷的所有证据来看,嫌疑人余某某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嫌疑人余某某并不符合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现有证据中,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余某某从中收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次,现有证据中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余某某与涉案的默往账户(账号为:g**)和易付通账号的注册者和使用人密谋、沟通以及实际的收款人胡**获取任何收益或者好处的证据。所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余某某具有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条件。

2、嫌疑人余某某并没有实施采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嫌疑人余某某并未实施欺诈行为。公安机关掌握的嫌疑人余某某可能参与的行为就是嫌疑人余某某闲鱼APP账户中发布的信息、闲鱼账号跟36个人聊天记录(发布刷单信息,让闲鱼中网友下载默往详聊,并提供了涉案的默往账号),但上述兼职信息和聊天内容并不能完全让被害人处分其财产。

2)现有的证据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余某某参与了后续的默往APP账户的聊天、嫌疑人余某某跟默往APP账号的注册和使用人存在联系、嫌疑人余某某跟易付通APP账号的注册者或者使用人存在联系、明知上述两个APP账号可能存在诈骗的证据。公安补充侦查卷中公安机关作出《情况说明》“嫌疑人余某某手机中并无下载默往APP痕迹”,可知嫌疑人余某某并未实施利用默往APP实施聊天或者其他聊天的行为。涉案的默往账号(账号:g**,名称:小**)并非嫌疑人余某某注册和使用,公安机关也未实际调查到默往账号的注册和实际使用者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虽然向厦门默往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要求调取账号为“g**”的注册信息,经调取,该默往账号的注册手机号码为1**,号码的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并非余某某所在地的安徽省,也没其他证据证明嫌疑人余某某参与到涉案默往账号的指导刷单或者从刷单中获取任何收益。

3)涉案所有证据中都没有证明证明被害人转账跟行为人欺诈行为(默往账号、易付通)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余某某跟涉案被害人被骗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的相关理论,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是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第三,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第四,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纵观本案的所谓的诈骗过程,包括的四个阶段,第一,闲鱼账户聊天,吸引被害人刷单,要求被害人下载默往APP;第二,被害人下载默往APP,客服要求被害人下载指导被害人易付通APP、刷单操作;第三,被害人下载易付通APP刷单、充值(转账);第四,被害人易付通APP充值(转账)、刷单,收款人未将款项转回被害人账户——被害人觉得自己被骗。

在公安证据卷第78-80页,虽然被害人提供了转账给名为胡**的转账记录(实际转账金额为81200元)以及被害人与默往账号使用者的聊天记录,但是现有侦查证据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账跟欺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首先,被害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为什么要转账给胡**,被害人转账给胡育源是否是基于默往账号使用者或者易付通账号的客服的指引,被害人仅仅是提供了被害人与默往账号使用者的聊天的记录,但是该聊天记录看不出因果关系。其次,被害人也没有提供易付通账户如何具体刷单、如何充值、前期1000元和2000元刷单如何退还本金和佣金的证据。也就是说,被害人以及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转账是基于被害人受欺骗导致的错误认识,然后处分其财产,从而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直接的证据。

相反,根据本案被害人的陈述(公安证据卷第24页),被害人作出错误认识(决定投资更多的金钱)是基于默往账号的实际使用者指导被害人以及要求被害人下载易付通APP,被害人通过先投资1000元和2000元的顺利获取刷单返利行为,并非余某某闲鱼APP账号的聊天信息导致的,而且被害人投资8万左右的金钱,也是基于投资获取高收益利益驱动的影响,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三、基于本案嫌疑人余某某不认罪的态度坚决,涉案嫌疑人余某某闲鱼账号是否被盗用事实的不确定和相关案情并未查清或者没有证据,不符合一般诈骗罪的犯罪逻辑以及本案案件事实不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请求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或者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清以下事实:

1、因嫌疑人余某某的闲鱼账号可能存在被盗用的可能,请求检察院调查向支付宝公司调取:余某某闲鱼账户的登录设备管理(在哪些手机使用过闲鱼账户)、账号日志(登录闲鱼账户时间)、修改密码的所有情况。

2、因嫌疑人余某某提交闲鱼账户可能被其朋友盗用或者借用,请求检察院传讯金潇、陈乐两人接受询问,调查两人2019年12月份后的微信或者支付宝、银行卡的交易往来。

3、从公安补充侦查卷可知,“公安机关调取了报案人所称的收款人胡**相应的银行流水发现还存在二级账户(长春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办案民警已经根据相应证据调取银行流水及开户信息”,说明报案人所称的收款人是可以继续追查的,最终的收款人是否跟本案嫌疑人余某某存在联系或者存在某种关系,有待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一步侦查。请求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该账户的银行流水及开户信息,胡**或者长春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是否跟本案嫌疑人余某某存在联系或者其他人存在微信或者其他方面的沟通和经济往来。

4、因在公安证据卷第61页中,余某某闲鱼账户与其中一个闲鱼账户为“小**”,名称为“伊**”的聊天记录中,提供了两张该闲鱼账户使用者手机的截屏以及提供了该闲鱼账户使用者自己的抖音号(具体号码辩护人阅卷材料中看不清),请求检察院核查该抖音号的注册者和使用者的个人信息。

综上所述,基于本案嫌疑人余某某不认罪的态度坚决,涉案嫌疑人余某某闲鱼账号是否被盗用事实的不确定和相关案情并未查清或者没有证据,不符合一般诈骗罪的犯罪逻辑以及本案案件事实不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请求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或者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以上意见,敬请人民检察院采纳为盼!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刘权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卓建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卓建所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8100728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