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配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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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破坏军婚并生育两子获刑2年半!

作者:吴配光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5次举报


已婚的钱某与陈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两人因钱某无法离婚而分手。之后陈某与现役军人张某登记结婚。而钱某明知陈某丈夫张某系现役军人,仍在陈某租房处及钱某办公室多次与陈某发生性关系,致陈某生育两子。还导致张某与陈某离婚。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韩某与施某虽不对外宣称为夫妻,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韩某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韩某在明知施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施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长时间同居,已经构成破坏军婚罪,且韩某罔顾法律威严、不听劝阻,犯罪情节恶劣,最终韩某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艰苦奋斗。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军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对军婚应给予特殊保护。

对于军人的婚姻,法律是予以特殊保护的,如果行为人有破坏军婚的行为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有可能会构成破坏军婚罪。所谓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破坏军婚罪的具体类型有哪些呢?

1.重婚型

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同居型

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3.通奸型

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

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是,若通奸行为造成现役军人巨大痛苦而离婚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本罪。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吴配光律师,男,法学学士。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及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在上海、湖南两地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娄底
  • 执业单位: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3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