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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惠珍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2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积石山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第三人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29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法律适用问题,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雪雁国际贸易中心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以及双方产生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该规定看,即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亦非绝对否定施XX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如果经修复后质量合格的,施XX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故案涉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是否能够修复,如能够修复,修复费用是多少,属于应查明的基本事实。鉴于XX公司已经退场,涉案工程已经由其他施工企业接管,XX公司有权主张或放弃修复费用,应向XX公司予以释明。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29民初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89元,退回甘肃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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