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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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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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可以擅自将公司财产转至个人名下吗?

发布者:程毓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5516人看过

案件事实:张1和张2于2016年1月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张1持股51%,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2持股49%。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分红权,对分红的条件、金额、方式等未做详细约定。公司经2年经营,业务红火,获利颇丰。张1利用主管公司人事、财务的便利,在张2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资金转至个人名下。直至2018年9月东窗事发,张2发现公司账上的资金异常,经查询,发现了张1的上述转账行为,遂找到张1,要求其将擅自转移的资金返还给公司。张1则断然拒绝了张2的请求,理由是:张1 是公司的股东还是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分红的名义将公司的资金转至自己名下。张2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张1承担损害股东利益责任。那么张1关于转账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又会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律师分析:

问题一:张1是否享有股东分红权?

首先,对于公司设立以及张1和张2各自的出资、持股事实,双方并无异议。作为股东,当然享有公司的分红权。但是,享有分红权不当然等于有权直接将公司的资金转至个人名下,理由如下:

  1. 如果公司章程对分红的条件、金额、方式等明确约定,且明确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的,则可以直接分红,但应当注意,所有股东均应享有分红权;

  2. 如果公司章程并未对分红的条件、金额、方式等明确约定的,则分红属于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应由股东会对此作出决议,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分红。在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不能起诉要求分红,更不能直接将公司的资金以分红的名义直接转至个人账户。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张1在张2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公司的资金转至自己名下的行为不能被理解为分红,张1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二:张1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有权从公司获得哪些性质的款项?

律师分析:张1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从公司获得劳动报酬。

另,张1同时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享有分红。

除了上述两种性质的款项外,张1无权从公司获得任何款项。

问题三: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张1的行为?

律师分析:本律师认为,张1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财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名下,是一种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张1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裁定驳回张2的起诉,并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通过上述案例,本律师希望提醒公司投资人、高管,一念之差就可能面临刑事风险,请务必慎重,切勿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实施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当然,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存在上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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