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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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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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需对租赁物的数量、租期、租金 支付等明确约定

发布者:杨建斌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1日|分类:综合咨询 |1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某公司主营建筑材料租赁业务,某甲以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身份到租赁公司租赁建筑材料若干,双方对租赁物的租金做出了明确约定,租赁物种类及数量以发货单为准,对租期及租金支付情况未明确约定,某甲以承租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后因租赁公司无法收回租金及租赁物发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实际承租人某乙承担赔偿及租金支付责任,某甲无责

律师工作由于该租赁合同时间从签字到产生纠纷有数年时间,首先从合同中找出未过诉讼时效的有力证据;其次对实际承租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再次对涉及建筑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最后对数百张发货单收货单进行核实比较分析也正是基于上述细致工作,才在法院审理中依法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建议很多租赁公司特别是建筑材料租赁公司大部分是做熟人生意,所以在合同签订时往往不够细致,对承租人的身份也未加详细核实,对出租物的数量及租金支付情况也大多是口头约定,这些在产生纠纷时都会极大影响出租人的诉讼权利。“亲兄弟明算账”,也只依据合法合用的正式合同,认真听取律师建议,才能既能做好生意又能在产生纠纷时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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