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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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离婚律师:什么是事实婚姻和事实收养

发布者:王雨主任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72人看过

作为一名天津离婚律师,在一些出轨离婚或者重婚罪等案件中,证明事实婚姻的存在,可以说是一把利器。而关于收养方面,是否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也同样是最主要的,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和事实收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大多都举行了结婚仪式,男女双方的家庭也都承认他们的夫妻关系,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也要履行《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但是,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形成事实收养关系,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事实收养,都应按照国家法律来认定,并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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