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主任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律教你如何“手刃”渣男

发布者:王雨主任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597人看过


这几年微博上手撕渣男的戏码层出不穷各种渣男故事堪称云波诡谲曲折离奇总能在社交媒体上引起轩然大波

 

如果渣男是公众人物尚且可以将其罪行曝光于网络那么对于普通女性遇到渣男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难道只能道德谴责吗?

下面小编与大家分享一则案例告诉你如何运用法律之剑手刃渣男

 

案情简介:

小佳与小伟在一个相亲群中相识,小伟多次主动在微信中与小佳相约,并称自己一直是单身。

 

一来二去,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5.20”当天双方还相约去酒店共度了一个浪漫的夜晚。

 

不久小佳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可这时她才得知,小伟其实早已结婚,一直以来都在以未婚的身份欺骗她。

 

小佳得知后痛不欲生,万般无奈之下只能独自去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之后,小佳愤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小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中,小伟以未婚的身份欺骗小佳与其恋爱并发生关系,导致小佳怀孕,并最终造成了流产的后果。小佳的身体受到损害,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小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小伟支付小佳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小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经过审理,北京一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律说法:

一、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立案受理

男方恶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女方发生性关系致使女方怀孕流产,或者恋爱期间致使女方怀孕流产后却抛弃女方,给女方人身造成损害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的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虽然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恋爱期间的性行为是双方自愿发生,法律对此并不干涉。但男方恶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女方发生关系,本身就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道德准则。

 

明知不可能与女方结婚生子,一旦怀孕必然会导致终止妊娠的后果,给女方的身体造成损害,仍未采取合理的避孕措施,放任自己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可以认定具有明显过错。

 

女方出于对男方的信任,与其发展并确定恋爱关系,进而发生性行为。男方的欺骗行为,与女方发生怀孕流产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女方因终止妊娠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经济损失理应由男方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男方的行为致女方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女方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男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根据过错的性质、程度及责任大小来确定双方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果女方明知可能的损害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