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了一个案子,是关于分手经济纠纷的。余女士(化名)活泼漂亮,在工作中认识了李先生(化名),李先生是个生意人,在天津有自己业务。热恋中的男女难免有一些经济上的往来。李先生对余女士疼爱倍加,节日和纪念日从来不落下表达自己的爱意,不仅有我爱你,宝贝等糖衣炮弹的信息轰炸,1314,5200的转账也是经常的事。看到男友如此慷慨大方,温柔体贴,余女士欣然收下,并也会回赠一些名牌皮带等礼品。
但好景不长,热恋期过去,余女士发觉李先生的脾气很暴躁,动不动就对人发脾气,还会粗口骂别人。一次因为车辆的摩擦甚至和人当街打了起来。甚至把拉架的余女士也推倒在地。
两人的分歧越来越大,经常争吵,在大吵一架后余女士提出了分手。李先生也答应了。
但分手后李先生越想越不平衡,沉浸在痛苦之中的他,发现一年来他给余女士的转账仔细一算竟高达10余万元。
一气之下,他将余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余女士归还自己的10万余钱。余女士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都是双方表达爱意的自愿行为,何况她也送过李先生一些名牌礼物,所以没有归还的义务。
在整理案件的时候,我们调取了余女士和李先生的聊天记录。把转款前后的聊天情景作为证据,以证明转款行为是李先生对余女士表达爱意的行为。还向检查机关申请了调查令,调查李先生的收入状况以证明10万余元对于李先生并不属于大额财务。与余先生的经济条件是相当的,不应予以退还。林先生的给付行为是两人在恋爱期间为了追求女方表示爱意而主动转款,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目的是为了结婚。因此,林先生的转款属于赠与行为,不应当归还。
最终,法官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无法举证余女士不当得利,因此提出的让余女士退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恋爱期间的赠与,分手后是否归还。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点关键,王律师帮你总结了一下,记得做笔记哦。
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
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普通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