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被继承人的侄、甥也可享有代位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一般来说,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