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限,超过诉讼时效,民事权利不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诉讼时效还有中止、中断、延长等多种情况,但最为稳妥的处理方式是权利被侵害后要尽早维权,即便在诉讼时效内,也宜早不宜迟,债权人追索债权尤为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