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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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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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发生事故伤害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者:王雨主任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0日|分类:工伤赔偿 |936人看过


工程建筑领域,各类转分包情况屡见不鲜。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双方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如何认定工伤?不管形式如何变化,该要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一点也不能规避。

案情简介

      某建筑劳务公司安排车辆将余某等几名建筑工人从南京一建筑工地送回苏州一建筑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余某受伤并于三个月后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魏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余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余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驳回诉讼请求。余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确认余某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争议焦点

       余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余某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评析意见

      本案经调查核实: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接了南京溧水、苏州吴江工地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将其中部分分包给了自然人吴某。某建筑劳务公司是经注册的合规企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吴某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余某是吴某招用的工人,在上述两个工地从事瓦工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综合以上情形和法律规定,余某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


案件结论

      余某受伤、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法岱律师说

根据法律要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需要指出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针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仍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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