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后,一般情况下,职工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认定工伤后,可以获得工伤赔偿。本期案例中,胡某主张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人社局为什么不予认定呢?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7日上午,胡某经公司同意后,去做新公司入职体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胡某即入院接受治疗,至2019年10月24日出院。
2020年10月12日,胡某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人社局调查,胡某陈述自己是去下一家公司做入职体检,当日向公司请假,得到公司允许后胡某去做体检,并准备做完体检即回公司上班。公司亦提供了胡某当日的请假录音,证明胡某系请假去做新公司入职体检途中受伤。
后人社局做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并非发生在其上下班途中,亦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故依法不应认定或视同工伤。胡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某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
员工请假办理个人事务,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员工无责的情况下,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责任?
王律说法
本案中虽然事发时间、地点亦系胡某平时上班时间和上班途中必经的地点,其驾驶电动车行驶的目的地为体检地点。新单位入职体检与公司工作内容无关,胡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并非以上下班为出行目的,胡某是准备去新单位,做新单位的入职体检,该体检与胡某在公司的工作没有任何关联性,也并非为公司的利益而从事的事务。
所以,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