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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伙伴撕破脸,诉至法院为哪般?

发布者:李宏良刑辩|时间:2021年08月20日|16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2009年,第三人的亲属汪XX激约黄波、成xx、爱xx、陈XX、吉xx、谢xx、忠xx、阿x等九人,以汪XX为显名股东,与汪XX、钟xx等人共同出资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xx县通xx镇xx路xx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以xxx公司名义开发建设xx花都项目。2016年,xx花都项目建成后,xx公司经与汪XX等征地股东商妥,以商品房抵折征地投资人的投资款及其收益。以汪XX名义的投资人共分得16套商品房。汪XX将其中的一栋二单元502、602、702三套房屋抵偿给汪XX,余下13套房屋尚未进行分配,于2016年8月26日因故身亡。2017年4月,第三人周XX向xxx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朱XX的丈夫陈XX对未分配的13套房屋进行分配。2017年4月16日,陈XX确定了房屋分配方案,并交xxx公司备案,xxx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在分配表上加盖了印章。其中涉案1402号房屋在分配表中记载分配给了原告朱XXx。

另查明:以朱XX、吉xx为原告,与谢xx、谢xx、成xx、陈XX、陈XX、朱XX、朱x、周XX、汪XX、汪XX、汪XX、汪XX为被告,及xxx公司为第三人的合同纠纷一案,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16日达成的分配房屋方案有效,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鄂1224民初1130号民事事裁定书,以朱XX、吉xx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共同出资投资第三人xxx公司开发的项目建设,亦不能证实原、被告对该项目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原、被告间虽认为按分配房屋方案执行,但原告所举方案不能证实诉讼当事人与第三人金xx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由,裁定驳回朱XX、吉xx的起诉。朱XX、吉xx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鄂12民终262号民事裁定书,以朱XX、吉xx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第三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又查明:本案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5日诉至本院。2017年2月17日本院作出的(2016)鄂1224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三人周XX对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8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其他第三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判央生效后,徐XX申请执行,本院以(201)鄂1224执232号案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先行冻结了第三人周XX在xx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239750元股权,后徐XX申请解除了对该股权的冻结,并申请查封涉案房屋、2017年8月21日,本院作出(01212抗22号之一执行我定书,对第三人在xxx公司xx花都项目享有产权的栋二单元1202号.1302号、1402号共三套商品房登记过户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朱XX知悉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12月8日,本院以(2017)鄂1224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朱XX的异议。2018年1月8日朱XX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

出(2018)鄂1224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不得执行xxx公司开发的xx花都一栋二单元1402号商品房,同时驳回了朱XX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徐XX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鄂12民终894号民事裁定书,以本院(2018)鄂1224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与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8)鄂1224民初1130号民事裁定书相冲突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原告朱XX自认:汪XX记载的xx路土地项目(xx花都)资金出资情况中没有她的名字,但她与陈XX是夫妻关系,陈XX不方便来起诉。她对汪XX不熟识,汪XX也不承认她,只认可“阿x”,所以她把钱交给“阿x”,她的投资是以“阿x”的名义入股的,房屋分配方案上有她的名字,所分房屋归她所有,所以她来起诉。除所举证据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在xx花都项目中具有显名股东身份。


二、律师观点:分析证据漏洞实现反败为胜

1、案件的由来

本案是2件执行异议之诉,2件案件的被告、第三人和事实基本相同,涉及的是一栋楼里面不同房子。

2件案件在一审时,判决执行异议成立,被告败诉。被告在一审宣判后,与之前的代理律师解除了委托关系,委托我提起上诉。

2、案件审理经过

我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查阅了一审案卷材料。案卷材料的内容很多,原告方每个案件都提交了19份证据,有汇款凭证、分配表格、调查笔录、证人证言、法律文书等,内容繁复。该2件案件一共历时2年才宣判,中间还经历了另外关联案件审判,可谓是“案中案”,非常曲折复杂。

面对不利的局面和疑难案件,上诉期又将临近。我当即决定,先抓住主要问题,重点突破,力求上诉成功。提出了几点上诉理由: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原告将法院的调查笔录作为本方证据证明其实体主张,法院违背了“中立原则”;法院在另一案中,已经做出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异议房屋具有所有权,但此次判决却认定原告异议成立,同一个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自相矛盾。

迅速制作了上诉状后,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上一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理由成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我再详细地分析了本案的证据,完全放弃了原来的质证意见,重新拟定了证据目录和质证意见。

经过分析,原告方虽然列举了近20份证据,但是除了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证明原告投资了房屋,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进行了投资。原告的证据效力根本达不到证明目的,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在开庭之后,采纳了我方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朱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四、律师总结

本案能够从一审败诉,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重审胜诉,主要是首先抓住重点环节,认真分析搜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进行了突破,争取到二审发回重审,为一审翻盘打下坚实基础;其次,认真分析对方的证据,将不能成立的证据予以击破,动摇了对方事实基础,同时也是对本方证据的一个巩固,彻底实现了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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