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杨娜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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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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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收回公司应收账款,被股东起诉要求赔偿分红,律师代理被告成功避免赔偿。

发布者:张杨娜岚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7日|分类:公司法 |7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公司几位重要股东在**公司应收账款收款责任及收款额分配统计表》上签字,确认各个股东的收款责任,并载明账款收回后分配给各股东。其中一套房屋显示为原告收款和获得分配。但后来原告并没有去收取账款,而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收取了房屋并过户在了个人名下,原告由此认为被告侵害了自己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按照该房屋价值赔偿原告80万。

律师代理被告出庭抗辩,认为该《统计表》部分签字股东没有授权,无权签字,因此签字股东所持股份合计未达到法定比例,签署该表格的会议没有提前15日通知。整个文件不符合股东会决议的法定形式,并不是一份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该抗辩理由被法院采纳,经历一审、二审,原告的诉求最终被驳回,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点评

1、公司分红不是儿戏,随意开会签字的文件没有决议效力!

股东分红等重大事宜一般需要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之间的协议等文件才是分红的法律依据。

  • 2、法定代表人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需注重自身风险。

    本案中法定代表人虽没有侵占房屋的意思,是为了操作方便才将收回的房屋暂时过户到自己名下,却差点让自己蒙受损失。因此实践中如确实不得已有类似需要,法定代表人可在公司先召开会议,由各股东签字同意将收回的特定债务比如房屋、车辆,暂时过户在法定代表人名下,然后再按照会议内容收取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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