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腾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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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货抓后取保候审期限的问题咨询

作者:李腾龙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9次举报
2021-11-04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性质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长久以来,诉讼法学理论界对其所作出的研究也主要是偏向于它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属性。

  法律咨询:贩卖假货抓后取保候审期限的问题咨询

  我在上海经商,因当初贩卖假货抓后又取保候审,我是09年2月11号被取保候审的。请问取保候审的期限是按月份算的还是按年算的,如果是按月份算的,因09年的闰年闰一个月,也就是有两个5月,那我的期限是不是到2010年1月11号到期,但到了2010年2月9号接到检察院的电话,对方说我的案子在2月9号被起诉了。如果我的期限已到了,为什么还要起诉我,如果是按年算的话,对方在2月9号是不是可以起诉我。

  律师回答:

  你都已经取保候审了,那就耐心等待审判。

  已经进入公安机关立案后,除非检察机关认为你不构成犯罪,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律师名字:李腾龙 咨询电话:15978702518 执业律所: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820201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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