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旅游合同未签订,仅支付定金,受疫情影响合同无法签订及履行,旅行社是否应当返还定金?

2022年01月17日 | 发布者:刘婷 | 点击:48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应当。但如果旅行社收取的定金“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情况下,旅行社仅向游客返还所收取定金超出已支付给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余额:如果所收取定金尚不足已支付给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则旅行社可向游客追索

应当。但如果旅行社收取的定金“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情况下,旅行社仅向游客返还所收取定金超出已支付给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余额:如果所收取定金尚不足已支付给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则旅行社可向游客追索已支付金额与定金的差额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8.积极引导变更旅游合同。结合纠纷产生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旅游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均同意变更旅游合同的,除双方对旅游费用分担协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10.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费用退还。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并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其他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的,不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安排退费,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退费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出具退款期限书面承诺。


注:文章系转载,仅供普法使用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刘婷律师 入驻6 近期帮助过:249 积分:59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刘婷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刘婷律师电话(15129250902)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129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