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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发布者:王波涛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302人看过

根据以“继承纠纷案由”、“遗嘱”为关键词检索擎盾数据中台数据库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法院审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有遗嘱的案件数量占比为19.35%,而无遗嘱的案件数量占比超过80%,表明我国民众在处理财产继承问题时,对于设立遗嘱的意识还较低,遗嘱的设立需要进一步普及推广。

一、继承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继承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称“司法解释”)是当前我国解决继承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两部法律将继承主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大类。

《民法典》第1126条到1132条主要是对法定继承的详细规定,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所有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即可。《民法典》第1133条是对遗嘱的详细规定,其中明确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即遗嘱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即遗赠)。

二、遗嘱的形式

《民法典》第1134条到第1139条规定的有效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类,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的遗嘱应该包含的内容要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必须是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时才可以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遗嘱的效力

原则上,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自订立之日起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纠纷类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之外,主要从以下几点来判断遗嘱效力,并由此判定是按照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1遗嘱人撤回、变更遗嘱,导致所立遗嘱无效。常见的如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一份为准;

2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要求,导致遗嘱无效。对于需要见证人的遗嘱形式,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有利害关系的人。

3自始无效的遗嘱。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遗嘱;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中篡改的内容。

四、案例分享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女诉田男继承纠纷一案中,田母及田父先后去世,留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一套及其它财产若干。田女与田男系兄妹,因房屋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田女诉请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并向法院提交《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我们夫妇经过再三思考,决定在我们两人百年之后,将我们名下拥有的全部财产和房产由女儿田女继承,与其他任何人无关。这个决定是我们两人完全自愿并且在意识完全清醒的情况下作出的。特此立嘱为证。立遗嘱人:田父、田母。(签字)田父、田母。二零零七年七月27日于北京。”该份《遗嘱》立遗嘱人签字处有“田父、田母”手写姓名,落款日期中的月份及日期也系手写,其它文字内容均系打印。”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遗嘱无效,田女和田男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原因是,该遗嘱的形式上看系打印遗嘱,而遗嘱上并无见证人签字确认,且田男对遗嘱署名的真伪也存有疑义。即,因为《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五、律师建议

1虽然目前国人对立遗嘱还有一定的抵触心理,但随着人民财富的日益增长,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能够有效预防继承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继承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对于只有一个继承人的情形,立遗嘱也能避免继承人因无法证明只有一个继承人而遇到的无法继承的情况;

2遗嘱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这是保证遗嘱有效的前提;

3立遗嘱一定要在立遗嘱人头脑情形的时候办理,且只能处分确定属于立遗嘱人的财产;

4如果对遗嘱效力不确定,尽量选择去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也可选择由律师等专业人士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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