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接到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民间借贷本是不复杂的法律关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最近出台的相关规定却很有可能让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如果出借方的出借款是从金融机构贷款所得而高利转贷他人的,且借款人知情,则民间借贷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而2019年12月出台的“九民会议纪要 (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则进一步细化了何为高利转贷,怎样认定借款人知情。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可见,“高利”和“借款人知情”的认定条件相对宽松,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办理造成了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应谨慎对待民间借贷案件,切忌轻视,有条件的还是委托律师办理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