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近期接到不少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发现广州的番禺区、白云区存在大量违章建造的商业园区,园区把商铺出租给商户经营使用。因园区与商户产生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故引发关于违章建筑出租的法律讨论。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紧跟城市化进程,番禺区和白云区涌现大量经过改造的商业园区,但由于历史原因等多种因数,园区建筑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那么违章建筑出租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合同无效是否就不用支付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可见,租金还是要支付,只不过名称变成了房屋占用费,计算标准基本以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准。
本律师代理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商户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则可以依据以上司法解释的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而主张装修费损失,目前基本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