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泳君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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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调整问题

发布者:【康泳君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186人看过


2017A装修公司与我方当事人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当事人提供房屋装修服务。签订合同当天,A公司与当事人承诺,装修的瓷砖使用“东鹏陶瓷”。然而到了材料选样当天,当事人发现供选择的材料当中并不包含“东鹏”品牌。当事人即使提出异议,双方因此引发争执。后来,因争执不下双方便不再联系。在当事人另外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后,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本律师了解到,A公司向当事人小区的物业处报备后,双方即产生了选料的纠纷,A公司并没有进场施工,也没有针对涉案的装修项目采购材料,不存在其他经济损失。A公司唯一的投入是装修设计图,因此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调整的具体规则:(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3)当事人的过错(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本案中当事人可以依据以上规则并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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