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但撤销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
理由: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包括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列举的六种情形,无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程度严重到何种程度,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均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例如:被诉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但判决撤销重做,将会形成循环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确认违法,保留效力,不能判决撤销重做。又如,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但判决撤销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亦应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一定要克服只有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才是监督的错误观点,确认违法判决同样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的有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