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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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病不用告知”——什么算“小病”由谁说了算

作者:何帆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次举报
2026-09-20

【核心结论】“小病”不是法律概念:问卷问到的都要答,是否影响承保由医学与证据判断:自作主张的“小病豁免”是拒赔高发区。

一、这个误区为什么普遍存在

“肝炎携带不算病”“结节人人都有”“胃炎不算事”,很多投保人按自己的生活经验给疾病分级,觉得“小病”不值得一提,问卷里顺手就填了否。

二、正确的法律理解

法律上没有小病大病的区分,只有“询问的事项”和“足以影响承保的事项”两个判断:问卷逐项问到的,如实回答是义务;未问到的,不用主动披露。至于某个异常算不算影响承保,不由投保人生活经验定,也不由保险公司事后定,由医学证据与核保规范判断。判例中,乳腺增生、既往胃炎等被法院认定为普通投保人难以预判其应告知性的情形,未告知不构成过错;但确诊的重疾前奏、手术史被瞒报的,照样败诉。

三、法条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2015年修正版):告知义务以询问为前提,未告知事项须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事故已发生而投保人不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投保已发生事故另有规则。

四、判例佐证

何帆律师研究的(2020)鲁05民终746号判决给出了“小事不小”的边界:被保险人投保前有足部手术记录,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证明不了该记录与日后恶性黑色素瘤的关联、也证明不了恶意投保,判付保险金:“小病”是否要紧,法院按医学关联与主观状态个案判断。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内04民终3607号判决中重申: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必须举证两点,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该案中王某投保前虽有乳腺结节,但与后来确诊的脑膜瘤并无病理关联,保险公司两项举证均不成立,法院判其支付重疾保险金30万元。

五、实操建议

判断标准交还给问卷与核保:问到的都答,答不动的书面说明;就诊记录按时间整理成清单,投保时对照问卷逐项过:把“我觉得是小病”变成“核保说是或不是”。

律师提示:补充一个实务视角:“小病该不该告知”的纠结,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测试化解,如果这个健康状况出现在理赔调查报告里,你会不会担心保险公司拿它做文章?会担心的,就告知;不会担心的,按问卷口径处理。这个测试不能替代法律标准,但它能纠正“我觉得没关系”的侥幸心理,把告知决策拉回审慎的轨道。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解除权);《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故意与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拒赔规则);《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六条(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范围为限,概括性条款不产生告知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业务员代填、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六、常见问题

Q: 肝炎携带、甲状腺结节算小病吗?

A: 医学上常见,但问卷逐项问到的必须如实答;判例对概括性问句下的常见异常多不认定隐瞒。

Q: 未告知的“小病”和出险疾病没关系也拒赔吗?

A: 无医学关联的,不构成足以影响承保或导致事故,拒赔不成立,判例稳定支持。

作者:何帆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53856,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维权。

本文仅为一般法律分析,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引用的法条截至2026年9月有效,法律修订后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何帆,男,中共党员,中国内地保险拒赔领域专业律师,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耕保险理赔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56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
1520120********56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