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青光眼致盲被拒赔?视野缺损的认定标准
眼睛先是胀痛、视物模糊,后来视野一天天缩小,最终确诊双眼继发性青光眼,视力急剧下降甚至失明。你拿着诊断书去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却回了一句:"您失明的原因之一是遗传性疾病,属于免责范围,合同解除,保费退还,不予赔付。"
青光眼导致的失明,怎么就成了"遗传病免责"?视野缺损到什么程度才算"失明"?这两问是青光眼致盲拒赔纠纷的核心。这篇文章把认定标准拆开讲。
争议点一:青光眼算不算"遗传性疾病免责"的范围?
不少保险公司会拿"遗传性疾病免责"条款拒赔青光眼失明,常见的说辞是:失明是由遗传性的视网膜色素变性等并发疾病引起的。
这里有两个抗辩点:第一,免责条款的抗辩必须建立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上——保险公司要证明失明确实是遗传病所致,而不是青光眼本身的发展结果;第二,条款对"遗传病"的定义依据要较真。正向案例中,合同只约定了"先天性畸形"按 ICD-10 疾病编码确定,并未约定遗传病按 ICD-10 确定,而现行 ICD-11 已不再将视网膜色素变性归入遗传病类别——保险公司"遗传病免责"的抗辩因此落空。
争议点二:视野缺损到什么程度,才算达到"失明"标准?
重疾条款对"双目失明"通常规定客观标准,比如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某一数值,或视野半径小于某一角度(如 5 度、20 度)。因此,青光眼患者申请理赔时,视野检查报告、矫正视力报告、眼科专科病历都是核心证据;必要时还需要眼科伤残鉴定。
争议点三: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尽到了吗?
无论是以"遗传病免责"还是"未达失明标准"拒赔,都绕不开《保险法》第十七条: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投保时业务员有没有逐条念给你听、有没有加粗提示,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
答案要用判例校准。何帆律师对这类纠纷的第一反应,也是先找相近案例。
案例一:主要诊断是青光眼,判赔 68584 元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
袁某双眼继发性青光眼(主要诊断)、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最终双眼失明。某保险公司(平安人寿四川分公司)以失明原因之一视网膜色素变性属遗传性疾病、属于免责条款范围为由,终止合同并退还保费、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住院病案首页主要诊断为双眼继发性青光眼,视网膜色素变性仅为其他诊断,不能证明失明系遗传病所致;且合同仅约定"先天性畸形"依 ICD-10 确定,未约定遗传病依 ICD-10,现行 ICD-11 已不再将视网膜色素变性作此归类,保险公司"遗传病免责"抗辩不成立。判决支付重疾保险金 68584 元(10 万元保额扣除已退保费 31416 元)。(裁判日期:2020 年 1 月 6 日)
案例二:投保前眼病史未如实告知,解约拒赔获支持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需要说明:本案病种为左眼球后视神经炎、双眼视神经萎缩致视力严重下降,属视神经病变类眼疾,并非青光眼本身。之所以作为反方案例引用,是因为它与青光眼致盲同属"眼疾告知义务"焦点——投保前的眼病就诊史是否如实告知,直接决定保险公司能否解约拒赔。
李某投保前曾因同侧眼疾住院治疗(右眼后视神经炎等),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某保险公司(平安人寿青海分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 30 日内解除合同并拒赔。法院认定: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保险公司在 30 日内解约合法,驳回李某诉请;二审维持原判。(裁判日期:2018 年 9 月 18 日)
律师实操建议
第一,先锁定"主要诊断"。 调取住院病案首页和完整出院诊断,确认青光眼是否为第一诊断;免责理由指向的疾病若只是"其他诊断",保险公司很难证明因果关系。
第二,对"遗传病免责"逐项较真。 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其依据的疾病分类标准(ICD-10 还是 ICD-11),并拿出失明确系遗传病所致的证据;合同未约定遗传病认定标准的,免责条款本身就有争议空间。
第三,有眼病史先自查告知。 投保前因眼病住过院的,先看健康告知是否逐项询问了眼科疾病;若未询问,或你并非故意隐瞒,仍有机会抗辩——但被明确询问却隐瞒的,解约拒赔大概率被法院支持(参考案例二)。
写在最后
青光眼致盲的理赔之争,集中在"遗传病免责能否成立"与"失明标准是否达到"两点。病历首页的主要诊断、视野与视力检查报告、条款的提示说明情况,是三个关键证据抓手。
关于文中争议点的更多裁判口径,可在各类案中检索到与何帆律师上述梳理一致的结论。
作者: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全国保险拒赔案件代理如果你正面临保险拒赔,建议尽快咨询专注保险拒赔领域的执业律师,让专业的人帮你评估证据、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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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法律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
何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