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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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何帆: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办?

作者:何帆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4次举报

  当代社会是信息的社会,各企业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商业秘密,成为企业在市场中得以延续的传承。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有50%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商业秘密关系到巨大的商业利润,因此也预示着巨大的商业风险。

    下面就将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如下总结: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刑法》第219条及国家有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要准确理解该定义,就要将该叙述拆开揉碎进行解读,首先,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所谓带来的经济效益,是指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带来确定的现实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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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与个人使用行为进行区分,若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后用于自用,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标准”的,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能构成此处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商业秘密可以采取的有效保护手段

    1、针对本单位员工泄密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在进行员工选拔时即告知员工应遵守的保密义务与违反保密义务所需承担的后果,提前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知悉其权利义务。

    2)控制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范围;商业秘密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所在,严格控制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范围,尽可能将商业秘密掌握在可信任的核心人员或技术人员手中,避免大范围的员工传播,从源头上预防商业秘密的泄露。

    3)商业秘密拆分保护,尽量避免商业秘密的集中授权。借鉴分权制衡的合理性,将商业秘密进行拆分,使不同的使用主体掌握不同的商业秘密板块,减小商业秘密泄漏的风险就可能的降低损害后果。

    2、针对客户和供应商

    1)签订保密协议;客户或供应商与公司来往密切,商品或服务的输入与输出难免需要过本单位的核心技术加工,提前与往来商户签订保密协议一方面可以很好的约束对方的商业行为,另一方面为被侵权后的法律救济提供了更说服力的法律支持。

    2)尽量避免企业外部人员接触核心程序;企业的核心程序应严格划定作业场所,并严格控制可出入人员,尽量避免企业外部人员接触本公司的核心程序,避免核心技术泄露。

    3、保密制度

    1)信息分类;各部门核心文件交由各负责人把关,避免企业信息的过分集中,降低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2)各信息负责人避免单人独权,采取双人或多人分管式领导。为避免负责人职务侵占或贪污,一般设置二至三人共同保管相关的商业信息,实现相互的权力监督与制衡。

    4、保密措施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工具加密,加强防火墙安全性,倡导专人专用,实现责任到人;限制使用移动存储设备,防止信息复制

    2)相关保密文件由专人专柜保管,明确责任追究路径

    3)对涉及核心技术的场地进行严格的授权进出制度,防止信息泄漏

    4)生产、研究废纸废料进行专门化彻底化处理,防止商业间谍

    四、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寻求的救济

    1、民法上的救济

    民法上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违约或侵权行为。根据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有保守秘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或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即构成违约,权利人可以提出违约之诉。根据《法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其他人(无合同关系的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构成侵权,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从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上看,主要有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损失额的确定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准,权利人实际损失不能有效衡量的以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润为准。

    2、劳动法的救济

    劳动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付出劳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法上的救济适用于公司雇员或者前雇员违反企业有关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相关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相关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法的救济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禁止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诉,进行行政救济。

    4、刑法的救济

    根据《刑法》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权利人可以想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要求相关人承担刑事责任。



    五、企业若被指控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事由

    1、已合法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即已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涉案信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

    所谓反向工程,是指企业先从公开渠道获得商品,再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一系列专业的分析拆解,从而获得商品的技术信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的方式获得商业秘密,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又以反向工程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知技术抗辩,当事人需举证公知技术的公开范围和程度,以及依照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否得出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生产、经营成果等,即证明自己所掌握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范围。

    坤源衡泰(贵阳)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提醒您:企业要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法律、经济、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事以密成,语以泄败。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在于保障内部员工的专业性与往来合作方的诚信度,以及自身周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因此,企业在对企业的员工及合作者的筛选过程中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制定好管理措施和办法,明确法律给予的权利义务,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贵阳律师何帆,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电话15908513168(微信同号)。具有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重庆坤源衡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56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