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何帆律师代理的一起人身保险拒赔纠纷,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获得胜诉判决:保险公司须向委托人支付保险金 40 万元。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委托人(化名张某某)在电话投保时,已经明确告诉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我老公摔了一跤,正在住院",销售人员当场表示"以后磕磕碰碰都可以保",并指引她完成投保;丈夫不幸去世后,保险公司却翻脸以"身体状况不符合承保要求"为由拒赔。何帆律师围绕"明知实情仍承保即构成自愿豁免""病床摔落致意外的可能无法排除""死因不明保险公司亦有过错"三个核心精准破局,最终打破拒赔。
需要说明的是,带病投保情形下"如实告知"的认定、死因不明案件的责任划分高度复杂,每个案件的投保记录、病历证据、条款表述均不相同。本文仅展示案件部分代理思路,切勿仅凭网络经验或本文自行操作,以免被保险公司反制、错失维权关键时机。
案情介绍
2024 年 9 月底,张某某(化名)的丈夫李某某(化名)骑电动车摔伤,导致颈部脊髓损伤、高位截瘫,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
2024 年 10 月 8 日,某保险公司通过电话向张某某推销一份"全家无忧"型家庭保障计划,主被保险人为张某某本人,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一并纳入保障。投保过程中,张某某并未隐瞒任何情况——她在电话里反复询问:"有个人已经摔跤了,现在在住院,可能要转院,如果他家里人买了保险,可不可以用?"销售人员明确答复:参保之前已经发生的风险不赔,"之后比如说有个什么磕到碰到,就可以保障进来"。张某某进一步如实说明"我老公就是摔了一跤""颈椎压到神经了",销售人员仍未拒绝承保,反而举例"以后做饭被油溅到、磕到碰到都可以去理赔",并明确告知"您和您家人的职业健康,符合参加办理条件",随后指引张某某完成投保、缴纳保费。这通电话全程有录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清晨,仍在医院接受康复治疗的李某某不慎从病床上摔落,经抢救无效去世。当天的病历记载:"家属诉患者于清晨不慎从床上摔倒致地上后出现呼之不应、脸色苍白、嘴唇紫绀、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事发病床不靠墙一侧虽有护栏,但护栏长度仅约为床板长度的一半。医院的死亡讨论记录中,医生考虑存在"肺栓塞可能",家属基于"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未同意尸检,遗体已经火化。
张某某依约申请理赔,2025 年 2 月,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以李某某"属于无法正常生活状态,身体状况不符合连带被保险人承保要求"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张某某遂委托何帆律师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不符合承保条件抗辩:条款约定连带被保险人须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家庭成员,李某某投保时已因车祸瘫痪住院,投保人故意隐瞒实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
2.非意外伤害抗辩:主张李某某系疾病(肺栓塞)死亡,与摔落无关;病床四周有护栏,高位截瘫病人摔下床"不符合常理",事发病房无监控,家属关于摔落的陈述仅为口头描述,主张意外死亡缺乏证据。
何帆律师部分观点
1.保险公司明知实情仍承保,构成对承保条件的自愿豁免,拒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投保录音清清楚楚:张某某在投保前已反复、明确告知"有人摔跤住院、要做康复治疗",并直言"我老公就是摔了一跤""颈椎压到神经了",销售人员不仅没有拒保,反而承诺"以后磕磕碰碰都可以理赔""您和家人符合参保条件",最终促成投保并收取保费。依《保险法》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知李某某的健康状况,仍同意承保,就等于自愿放弃了以"不符合承保条件"拒赔的权利——收保费时说"能保",理赔时说"不能保",法律不会支持这种两头占便宜的做派。而这通由保险公司自行保存的投保录音,恰恰成了打破拒赔的关键证据。
2.病床摔落导致意外死亡的可能性无法排除。死亡当天的病历明确记载患者"不慎从床上摔倒致地上后出现呼之不应",经抢救约两小时后宣布死亡,摔倒与死亡在时间上紧密衔接;事发病床护栏长度仅约为床板的一半,客观上存在摔落空间。保险公司以"有护栏就不可能摔下""截瘫病人摔下不符合常理"进行推定,只是主观臆测,并不能推翻病历本身记载的死亡经过。
3.死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自身亦有过错,不能把不利后果全部转嫁给家属。案涉保险合同既未约定死亡原因不明时必须通过尸检查明死因,也没有任何条款告知家属"拒绝尸检将导致理赔不利后果";家属基于传统观念希望逝者早日入土为安,情有可原。
本案还有多个关键代理要点因涉及核心诉讼策略不便公开,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证据材料制定专属方案。
案件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投保时已明确告知其配偶摔伤住院的实际情况,销售人员仍表示参保后发生的意外可以保障,并明确告知其家人符合参保条件、指引完成投保,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知李某某的健康状况不符合承保条件,仍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构成对承保条件的自愿豁免,其以"不符合承保条件"为由拒赔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某支付保险金 400000 元。
本案确立了一条对投保人极为有利的规则:投保时把实情说清楚了,保险公司明知道仍愿意承保、照收保费,出险后就不能再翻脸说"不符合条件"。而对广大通过电话、网络渠道投保的消费者来说,这起案件更是一个提醒——投保时的每一句如实询问与回答,都可能在未来成为决定理赔成败的关键证据。
【特别提示】 本文公开呈现的,仅是本案代理过程中的部分观点与论证思路,并非全部诉讼/谈判策略。保险拒赔案件之间差异极大:投保渠道(线上/线下)、条款具体表述、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病历与死亡记录证据、乃至受理法院的裁判尺度都不相同。文中同类情形,放到您的案件里,认定与结果可能截然相反。相关分析仅供普法参考,切勿直接照搬套用,以免遗漏关键证据或误判策略,反而被保险公司反制、错失维权时机。若您正遭遇保险拒赔,建议携带完整保单、拒赔通知书及病历资料,联系何帆律师团队做一对一案情评估,由我们结合您的真实证据,量身定制专属诉讼或谈判方案。
何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