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由丁云龙律师担任辩护人的王某(化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面对被告人系累犯、涉案诈骗金额逾百万的严峻局面,丁云龙律师紧扣从犯地位、因果关系切断、认罪认罚等核心辩点,成功促使公诉机关当庭调降量刑建议,最终获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实现了法律框架内的最佳辩护效果。
一、案情回溯:为蝇头小利安装VOIP,累犯再陷囹圄
2025年6月,王某应其姐夫姜某(化名)邀约,从河北前往江西,为姜某驾车并协助其在多家医院机房盗接VOIP设备。二人受雇于上线“三哥”,每日报酬500元。设备接通后,境外诈骗分子利用其中一路电话线路拨打诈骗电话,致使被害人腾某(化名)被骗138万余元。王某曾于202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23年6月刑满释放,本案属累犯。
二、辩护难点:累犯法定从重,百万损失社会影响大
王某归案后,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帮信罪,鉴于累犯情节,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辩护人面临三大不利因素:一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是涉案诈骗金额特别巨大,舆论关注度高;三是王某前罪亦为帮信罪,主观恶性易被拔高。
三、代理策略:精准定位从犯地位,切割因果关系
丁云龙律师全面阅卷、反复核证,制定如下辩护方案:
1.锁定从犯地位,切割主从责任
王某系应姜某邀约参与,仅负责驾驶车辆、外围望风,未接触上线、未收取主要报酬,对设备安装的技术细节及诈骗团伙的具体运作均不知情。庭审中通过发问凸显姜某组织指挥、王某被动辅助的角色差异,成功说服法庭认定王某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2.切割诈骗损失与帮信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
针对公诉机关将被害人138万元损失作为本案后果的指控,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巨额损失系诈骗团伙后续长达十余日持续诱导、操控所致,王某安装的设备仅在案发当日短暂使用,且诈骗得逞依赖多种手段叠加,损失结果超出帮信罪构成要件评价范围,不能简单归责于王某。公诉机关当庭明确“未认定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受骗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亦未将损失数额作为量刑加重情节。
3.发挥认罪认罚制度红利,争取公诉机关调降刑期
王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积极与公诉人沟通,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累犯虽应从重,但王某从犯地位显著、参与时间短、未实际获利,综合情节可在原建议基础上适度下调。公诉机关最终当庭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八个月。
4.否定“情节显著轻微”但争取罚金合理化
虽辩护人提出的“判处七个月、罚金二千至三千元”意见未被采纳,但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八个月量刑建议,罚金亦未突破公诉机关建议标准,避免了更重刑罚。
四、裁判结果: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三阶从轻,累犯从重得以对冲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认定,同时认定王某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最终在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幅度内,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较之初次建议九个月,刑期实报实销后执行期限缩短一月,罚金未额外加重。
五、典型意义:累犯帮信案的精细化辩护空间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第一,累犯并非不可辩,通过明确区分主从犯、切割因果关系,仍可争取量刑实质性下调;第二,帮信罪中“造成被害人损失”不等于直接归责,辩护人应坚持损失后果与帮助行为的间接性、多因性抗辩;第三,认罪认罚制度下,辩护人仍应积极沟通,以扎实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论证促成公诉机关主动调整量刑建议。丁云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刑事辩护“从大处定性、从小处定量”的专业素养,在不利局面下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