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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贷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争取回近二十万款项

发布者:丁云龙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15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汉族,江西赣州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龙,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B,江西赣州人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4000元,并自20XX101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承担利息,利随本清,至立案时利息为7903元,本息共计161903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A与被告B系朋友关系。自20XXX以来,被告多次以生活支出、工程开支等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20XXX起至20XX9月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共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54000元。经结算,双方于20XX930日在被告家中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4000元,利息为每月2500元,于20XX1210日前一次支付,并约定若被告未按约还款,违约金每天按照总欠款的9‰计算,原告因追偿被告欠款所支出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守诚信没有按约还款,为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按约还款,但至今为止本金、利息分文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且态度恶劣,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220XX9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4000元、利息为每月2500元、还款期限为20XX1210日前、违约金每天按总欠数的9‰计算、原告因追款所支出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的事实;

3、银行转账交易凭证、微信转账交易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及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且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4、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因追偿被告欠款已经支付律师费贰万元的事实。

被告B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交往期间被告多次以做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每次均以手机银行或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20XX930日,双方在被告家里对借款进行结算,后订立《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于20XXX20XX9月期间向乙方出借154000元,签订本协议时乙方确认拖欠甲方154000元,乙方于20XX1210日前一次性支付(利息每月2500元),违约金每天按总欠款的9‰计算,甲方因追偿借款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交通费、餐旅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表示我说了我会给你就会给你,而且一分钱不会少,只会多给。我不想欠你的。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还款。20XX1221日,原告委托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向被告追讨借款,律师事务所于202114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于202111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000元及利息,未获回应后律师事务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此原告支付诉讼代理费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B向原告A借款154000元未归还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微信及手机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系列证据所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应自20XX101日起按年利率15.4%承担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XX8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XX8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XX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XX8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之规定,本院依法确定自20XX101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追偿借款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有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A借款本金15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XX10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A律师代理费用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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