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云龙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3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江西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702民初4887号原告:A,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A,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A诉被告江西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XX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江西XX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审 判 长 A人民陪审员 杨品谷人民陪审员 宋征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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