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云龙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1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赣州市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0702民初531号原告:赣州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7723875757,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A,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市XX公司诉被告钟蔚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市XX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市XX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A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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