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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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违法应该怎么划分责任

作者:张博文律师时间:2023年07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2次举报


精神病人违法应该怎么划分责任

按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来分,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1、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3、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华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 擅长执行终本案件推进,执行财产线索查找、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靖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6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公司法、海事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