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鹭杰
本期分享人
2021年7月27日,得君读书会第27期活动在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举行。
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全面调整了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其中修改条文41条,新增条文47条,并针对文书提出命令、自认规则、鉴定制度、电子数据证据四项重要内容进行了更新或完善。
本期活动,领读人王鹭杰律师结合最高院编著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等相关书籍及自身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从当事人举证、证据的调查收集与保全、质证、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证据的审核与认定五个章节出发,对《证据新规》条文进行逐条讲解与新旧对比分析。
引言
首先,王鹭杰律师介绍了证据的定义及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等基础概念,并着眼于《证据新规》的修改亮点,为后续条文讲解进行简要综述。
一、当事人举证
之后,王鹭杰律师重点分析了自认制度项下自认、拟制自认、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自认、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限制自认、自认的限制、自认的撤销各项规范的内涵及在实务中的运用。针对附条件自认与当事人抗辩两种情形的区分,王鹭杰律师介绍了最高院的立场并提出了自身的看法,在场的律师们亦对此展开了讨论。
关于免证事实的界别,王鹭杰律师先是带领大家回顾了我国相关立法观点的演变,进而强调其中涉及的“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一项,已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梯队转入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行列中。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与保全
第二章节中,王鹭杰律师整理了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几项内容的要点,并针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鉴定费的承担等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此外,王鹭杰律师还重点讲解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指出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适用《证据新规》第95条的证明妨害法理规定。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章节中,王鹭杰律师简要介绍了举证时限相关规定,并提示大家: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再进行释明,而是应当将其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四、质证
第四章节中,王鹭杰律师分别梳理了质证环节中质证规则、当事人陈述、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申请等各项制度,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拓展。
五、证据的审核与认定
第五章节中,王鹭杰律师介绍了证据裁判主义和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以及单一证据、当事人认可的证据等各类证据的综合审核认定方式。
最后,王鹭杰律师与大家分享了自身的感悟,提出:律师举证的核心在于如何对客观证据进行充分的、逻辑自洽的演绎和说明,进而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作出有利于我方的心证;王鹭杰律师还结合实际案例,形象诠释了民事诉讼中证据运用的策略选定与实务技巧。
王鹭杰律师生动的讲解引发了在场律师们的积极互动与热烈反响,本期学习也为大家在今后实务中对《证据新规》的运用提供了更多的操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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