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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俩遭遇车祸,偏偏都是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索赔成“难题”。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0次举报

刘某1刘某2系父女关系均是贵州农村户口,在厦门居住,事故发生时未办理暂住登记。

2017年4月,彭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翔安324国道与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彭某驾驶车辆侧翻与刘某1(驾驶员)、二轮摩托车乘载刘某2及何某发生碰撞,张某驾驶车辆未与刘某1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1、刘某2及何某受伤,经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1、刘某2、何某不负事故责任。

刘某1受伤部位为腿部,事故后导致刘某1长时间无法下地行走,对其生活及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刘某1的女儿刘某2也因事故造成严重伤情,并构成伤残,十几万的医药费导致刘某一家负债累累。丈夫和女儿在事故中一同受伤,家庭失去了收入来源,且尚有2岁的幼儿需要照顾,刘某1妻子焦虑万分。

本案难点在于,刘某1及刘某2均系农村户口,虽然在厦门生活多年,但未有办理暂住证登记,客观证据不足,保险公司对其城镇居住的事实不予认可,主张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但是这俨然不符合刘某1的实际情况,且是不公平。我们决定坚持为刘某1及刘某2争取城镇标准赔偿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成立了服务小组。在专业律师研究之后认为,刘某1事故发生前一年确是居住在厦门地区,且其收入来源亦为城镇,但基于刘某1的工作性质以及生活情况,并未留有客观存在的生活记录,且刘某2尚为三年级学生,生活轨迹简单,要打城镇难度十分高。面对难处,我们迎难而上,为刘某一家全力争取,不放过任何一处细节,组织城镇证据。

庭审时,保险公司以及车方完全不认可我方的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对方认为,所有证明均不能客观反映刘某1、刘某2真实居住及工作情况,并且对我方各个赔偿项目均不予以认可。

办案律师针对对方的意见,结合我方证据,将刘某1及刘某2 的生活轨迹进行完美演绎,最终说服了对方,为刘某1争取了城镇标准九折的赔偿金额,为刘某2争取了城镇标准全额的赔偿金额。调解金额分别达27万余元及17万余元,逼近判决金额,并争取一个月内获得全额赔款!

调解的结果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以最快速度让当事人获得应有的赔偿!

刘则通律师:让每一位伤者享有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我义不容辞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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