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君】读书会
关于民商事实务的交流与学习
定位:民商事实务交流平台
目的:研讨徐诶矽民商事诉讼核心技能的底层逻辑,共同探寻影响与说服的艺术,锤炼民商事诉讼代理技能
成员:刘则通律师团队等
10月28日,得君读书会2019年第6期活动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举行。
本期由领读人刘则通律师就曹琳律师的《银行与债务人通过过桥资金完成倒贷情形下银行未兑现“再放”安排之责任承担及法理思考》一文,向大家分享他的学习经验和读书感悟。
本文从两则案例出发,针对银行利用过桥资金收回贷款后未兑现“再放”这一行为,对法院裁判银行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背后的规范基础和理论基础进行探明。在此基础上,刘则通律师首先介绍了文中提到的两则案例事实,进而引出三个关键问题。
一、关于案例一:侵权责任之请求权基础
刘则通律师对案例一认定的侵权责任之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他先是区分了“第三人侵害债权”与“第三人侵权”两个概念,为本文认定的案例一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了背景铺垫,由此引发在场律师同仁们的热烈讨论。
在本文据以认定的规范基础、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基础上,刘则通律师从“一般侵权行为”出发,进一步剖析案例一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础,丰富了该结论的论证。
之后,刘则通律师梳理了目前我国关于“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及学界的观点分歧,提出自己对于银行侵权行为形态认定的疑问。并结合案例一,为银行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追偿路径寻找法律适用依据。
二、关于案例二:违约责任之请求权基础
案例二中,在银行与小贷公司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且非属保证或债务加入的基础上,刘则通律师深入分析银行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及其责任构成要件,并梳理了我国“补充责任”的理论发展,进而认定该案并不构成民法体系意义的“补充责任”,而是违约责任。此外,他也探析了银行清偿债务后可以不当得利的方式向债务人追偿的可能性。
最后,刘则通律师分享了自己的读书感悟,他认为解构请求权,应从底层逻辑自上而下层层解读;并学会类推适用,把理论、学术观点的学习运用到实务案件的处理。
刘则通律师细致深入、干货满满的讲解更加丰富了在场律师、助理们的理论知识。法学研究无止境,当你走进一个新领域,哪怕只是从门外窥视,就会发现这片新世界中存在太多的岔路口及未探地带,而读书,正是引领我们前往开拓的独门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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