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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漳州事故,厦门城镇标准判决赔偿合计350000余元!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8次举报

基本案情


倪某1,四川农村户口,居住在厦门,无固定工作。20195月份,倪某1(驾驶员)与其哥哥倪某2(乘坐员)驾驶摩托车从厦门到漳州,在漳州开发区南滨大道处与柯某发生碰撞,造成倪某1与倪某2 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倪某1负主要责任,柯某负次要责任,倪某2不负责任。


倪某1受伤部位为脑部,事故后导致倪某1表达能力、记忆能力严重下降,对其生活及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倪某1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在其受伤后,花费医药费8万左右,导致其家庭负债累累,其妻子与儿子亦放下工作在医院护理倪某1 ,一家三口失去了收入来源。


倪某1妻子寻求车主的帮助,车主只愿给1万块钱以了事,然而这一万块钱,完全不能解倪某1家庭的燃眉之急。


正当其妻子孤立无援,不知所措之时,倪某1委托刘则通律师团队代其全权处理该起交通事故。


争议焦点


本案难点在于,当事人系农村户口,在漳州出事故,由漳州法院管辖,我们不仅要争取城镇赔偿,更要为倪某1争取厦门标准的城镇标准赔偿,厦门作为经济特区,赔偿标准比福建省标准高许多。


在刘则通律师团队研究之后认为,倪某1事故发生前一年确是居住在厦门地区,且其收入来源亦为城镇,但基于倪某的工作性质以及生活情况,其城镇的证据只收集到其在厦门地区的居住证明,要打城镇难度十分高,更何况要在漳州争取厦门更高的赔偿标准,可以说是难上加难。


面对难处,我们迎难而上,为倪某1全力争取,不放过任何一处细节,组织城镇证据。


审判结果


庭审时,保险公司以及车方完全不认可我方的居住证明,对方认为,居住证明不能反应真实居住情况,并且对我方各个赔偿项目均不予以认可。


专案律师针对对方的质证意见,通过实体及程序两方面加以辩论,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意见,以城镇标准,是以厦门城镇的标准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赔偿合计357330.06元!


办案心得


判决的结果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不仅拿到了城镇标准的赔偿,更是拿到了比福建省标准更高的厦门城镇标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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