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往往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核心争议。一旦被认定主观明知,即便涉案流水不大,也可能面临实刑;反之,若能推翻或削弱这一推定,则可能争取到不起诉或缓刑。
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三明市办理的一起帮信罪案件中,正是围绕“主观明知”这一关键点展开辩护,通过梳理资金流向、聊天记录与当事人认知能力,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罪轻意见,最终当事人获缓刑。
一、案情还原
当事人陈某某,三明市某县居民,平时靠打零工为生,偶尔帮人代购车票、代收快递赚取少量跑腿费。2023年初,陈某某在老乡介绍下,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对方声称用于“电商平台走账”,并承诺每走账一万元给五十元“手续费”。陈某某起初并未多想,觉得只是借卡走流水,自己还能赚点零花钱。
此后两个月内,这两张银行卡累计流入资金一百余万元,其中部分资金被查明系电信网络诈骗款项。2023年4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跨省诈骗案时,通过资金流向锁定陈某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刑事拘留。
陈某某被拘留后,家属十分焦急。陈某某本人始终认为,自己只是借卡给人走账,并不知道对方在实施诈骗,更没参与过任何诈骗行为。但公安机关认为,陈某某出借银行卡并收取“手续费”,且资金流水异常巨大,应当推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遂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某出借银行卡时,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公安机关主张,陈某某收取明显高于正常银行利息的“手续费”,且银行卡流水短期内异常巨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
陈某某则感到十分委屈:自己只是听信了老乡的说法,以为对方在做电商生意,根本不知道卡里的钱是诈骗来的。他文化程度不高,对“帮信罪”毫无概念,更没想到借卡会惹上刑事官司。
家属经人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刑事律师介入辩护。
一句话总结核心法律争议:陈某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从而构成帮信罪,还是仅属于行政违法层面的出借行为?
三、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刑事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陈某某,详细了解其出借银行卡的经过、与老乡的沟通内容、对资金用途的认知程度,并同步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进展。
关键突破点一:主观明知的推定并非不可推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相关司法解释,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收取明显异常“手续费”、资金流水巨大的情形,确实可以推定明知。但推定属于可反驳的推定,若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基于合理信赖而出借,且其认知能力不足以识别犯罪,则不能当然认定明知。本案中,陈某某仅收取每万元五十元的手续费,并非明显异常的高额回报;其出借银行卡的起因是老乡介绍,且对方声称用于电商走账,具有一定合理性。
关键突破点二:陈某某的认知能力与信息获取渠道有限。
陈某某文化程度较低,平时很少接触网络金融知识,对银行卡出借的法律风险缺乏认知。泽良刑事律师通过调取其过往工作经历、生活轨迹等材料,证明其并非专门从事“卡商”活动的人员,出借银行卡具有偶发性,而非职业化、组织化行为。
关键突破点三:资金流向与陈某某的关联度较弱。
泽良刑事律师仔细梳理银行流水发现,涉案资金在进入陈某某银行卡后,短时间内即被转出至多个陌生账户,陈某某本人并未参与后续转账操作,也未从中获取除“手续费”外的其他利益。这说明陈某某对资金的实际去向和用途缺乏控制力,其主观恶性相对较低。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刑事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陈某某与老乡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证明对方确实以“电商走账”为由借用银行卡;同时申请调取陈某某的银行流水明细,逐笔核对“手续费”金额,证明其获利有限。此外,律师还向村委会了解陈某某的日常表现,形成书面材料,佐证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诉讼预判方面,泽良刑事律师判断,检察机关可能会以“推定明知”为由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因此提前准备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和罪轻辩护方案,重点围绕主观明知证据不足、陈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展开。
最终法律行动:在侦查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全面阅卷后,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提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建议适用缓刑;在审判阶段,律师围绕罪轻辩护展开庭审,重点论证陈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双方交锋的关键回合之一,是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公安机关坚持认为陈某某“应当知道”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理由是手续费异常、流水巨大。泽良刑事律师则回应:手续费标准为每万元五十元,折算年化收益率并未明显偏离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属于“明显异常”;且陈某某系经老乡介绍出借,对方明确告知用于电商走账,陈某某基于合理信赖而出借,不能仅凭流水巨大就推定其明知。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对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个关键回合在庭审阶段。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构成帮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泽良刑事律师发表辩护意见:陈某某系初犯、偶犯,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其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主观明知证据薄弱,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构成帮信罪,但综合考虑其系初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某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未提起上诉。
五、结尾
拿到判决书后,陈某某对泽良刑事律师说:“一开始我真不知道自己犯了法,只觉得借个卡能赚点小钱。谢谢你们让我把话说清楚,也让我明白了以后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
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提示: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看似小事,实则可能触犯帮信罪。若已涉案,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围绕主观明知、获利情况、参与程度等情节展开罪轻辩护,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缓刑等从宽结果。
